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20-000203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 ||
文号 | 主题词 | 建筑 扶持政策 政策实施 实施办法 | |
公开日期 | 2020-07-14 | 点击数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师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域外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我师域内注册落户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迁入我师,在我师域内注册落户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师域内新注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在师域内建筑业企业(含新迁入、新注册、本地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升级为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升级为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本师建筑业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本师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含国家级文明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自治区(兵团)级优质工程称号(自治区(兵团)级文明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工程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企业,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本师建筑业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本师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项目施工单位(本师施工企业)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师人社发〔2018〕109号)文件要求,可根据施工企业的诚信等级,对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一是诚信评价A级的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下一年度新开工的项目按照应缴比例的50%缴纳保证金;诚信评价A级的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为规范我师建筑市场管理和后期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鼓励优先选择本师建筑企业承揽。
第九条 鼓励师域内房地产企业在本师新注册建筑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选定本师建筑业企业承接其房产项目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是给予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结算金额1‰的补助,二是选定房地产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本师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差异化缴存。三是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建设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年度向师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师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会同师财政局、师统计局拟定奖补方案,报师党委批准后,奖补资金应纳入当年预算管理,由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建筑业企业在享受我师扶持政策后,三年内不得随意将注册地迁出我师,应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按规定履行企业职责,为师域内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申请奖补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从承接业务限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有效履职时间控制、不得评先评优等方面,列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进行制约管理,将“黑名单”办法落实到工程招投标制度上,并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奖励适用注册地在十二师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本实施办法由师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