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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seszf-2020-000239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 考勤 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20-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使考勤与工资福利挂钩,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确保十二师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树立“团结、高效、规范、统一”的机关形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兵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勤管理,是指对十二师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十二师各级党政机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法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参公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和其他师直属事业单位、师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假期种类、时限及工资待遇


第四条   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及护理假、年休假、丧葬假共7种。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伤残者除外)需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须凭卫生部门指定的合同医院医师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如下:

(一)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90%发放。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⒈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100%发放;

⒉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90%发放;

⒊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80%发放;

⒋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福利的70%发放。

(四)获得国家或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五)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六)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病假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经单位批准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如下: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次月的工资、福利按70%发放。

第七条  按《婚姻法》规定,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给予假期3天。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卫发〔2017100号)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只适用于初婚者,再婚者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婚假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八条  连续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龄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车费。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

凡达到国家退休职工标准,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探亲假计算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九条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正常婚龄生育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违法生育的家庭,女方不享受增加的产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护理假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十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丧假的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全额发放。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为事前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按程序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职务层次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人按以下批准权限办理:

(一)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十二师团级主要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报批报备工作的通知》(师党办发〔2018〕134号)文件规定,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师党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师党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经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师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办理后交部门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批准人销假,并向部门办公室报备。师机关各部门办公室、各团场办公室、师直属机构相关部门应做好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备案和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按月通报。


第四章  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以虚假理由及虚假证明骗取准假的;

(三)假期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四)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十七条  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福利的5%;

(二)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三)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团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考勤管理细则,建立个人考勤档案,请销假审批表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案保存。

第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师党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考勤情况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在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表》在本部门公示5天。公示后的《考勤情况汇总表》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次月6日前报送至财务室。未报送考勤情况的部门,暂缓发放该部门在职人员次月工资。各团场、各直属机构要依照本条,制定考勤情况公示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发现查实,除诫勉谈话外,已享受假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活动或擅自脱岗的,一经核实,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师直党工委负责对师机关各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需指定专门部门(科室)负责本级考勤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年12月底对各部门考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考勤与工资福利挂钩的执行情况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考勤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按期公示、报送考勤情况或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分管机关的师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该部门当年的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良好等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工资、福利的计算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高定工资、规定艰边津贴、保留地区补贴、津贴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关于转发《十二师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