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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24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 | ||
文号 | 主题词 | 力量 提供 多层次 多样化 医疗服务 实施方案 | |
公开日期 | 2020-08-30 | 点击数 |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努力为十二师各族职工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8〕101号)要求,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师决策部署,推进健康十二师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社会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各族职工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积极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社会办医良好环境。力争到2020年底,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规范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师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养老、康复、护理等为一体的养老院、康复医院。(师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落实开办中医诊所备案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养老等多元化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师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四)有序发展优势专科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师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康复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增加健康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师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团场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创新机制,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集休闲度假、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养老服务、生态农业为一体的康养产业链,打造一批产业要素齐全、产业链条完备、公共服务完善的康养示范基地,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团场负责)
四、政策措施
(八)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优化相关标准规范,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师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团场负责)
(九)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完善医师电子化注册制度,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为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继续规范统一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师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师卫生健康委、商务局负责)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积极争取上级和援疆省市支持,充分发挥医疗人才“组团式”援疆作用,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人才培养培训活动,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及相关政策。(师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相关就医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不断拓展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基础上拓展开发执业过失、手术意外等责任险种,为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医疗执业保障。(师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三)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兵师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师财政局负责)
(十四)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监督管理
(十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师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加强全行业监管。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负责)
(十七)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和兵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师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团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十二师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按照方案明确的责任分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完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办医差别化、多样化发展。
(十九)加强督查调研。各团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督评价,认真对照兵师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师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价分析,及时发现解决相关问题。
(二十)加强探索创新。各团场、各相关部门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要营造有利环境,师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团场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