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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247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 ||
文号 | 主题词 | 养老服务 市场 养老 服务质量 实施方案 | |
公开日期 | 2020-08-31 | 点击数 |
为不断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十二师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7〕183号)精神,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持深化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环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履行兜底职责、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各族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坚持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进一步降低养老机构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基层团场倾料,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三)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四)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保障兜底,彰显公益。为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困难家庭养老保障对象和失独家庭老年人、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养老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十二师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全师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低于30%;师、团直接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比例不超过50%。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师行政部门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降低创办门槛,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本地投资者和非本地投资者实施同等的扶持政策。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师民政局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师域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疆内外投资者与本师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师、团场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责任单位: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各团场)
2.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师、团场要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主动公开登记办理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对于待办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师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及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主体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局,各团场)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改委和民政局要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对于师、团直接运营的养老机构,除政策法规规定的供养对象外,参照当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团场)
4.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对现有、在建和新建的公办养老院、敬老院等民政供养服务机构,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完成有意愿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委托管理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服务。师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办法,对财政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等运营方式。(责任单位:民政局,各团场)
5.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师要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与全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评估机制,利用报纸、互联网、微信等公众平台,及时将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水平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养老工作,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财政局要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和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团场)
(二)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6.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师、团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和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文化、体育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快社区小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托老站(所),开展全托、半托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困难、孤寡、独居、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各团场)
7.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师、团要将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着力推进“新建社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落地,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团场)
(三)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8.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师、团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评估咨询、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责任单位:工信局、科技局、民政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各团场)
9.积极实施医养结合。推进团场医院与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家庭医生与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服务。师、团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并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业务协作,开通转诊、接诊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形成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各团场)
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主的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补贴问题。(责任单位: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各团场)
10.推进“养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建设、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法律服务等,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探索公益创投、PPP建设等养老投资方式,不断活跃十二师老年产业资本市场。(责任单位: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各团场)
11.促进老年人产品用品升级。支持招商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提高老年装备、用品的研发和应用水平,设立康复养老辅具用品体验中心,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责任单位:民政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各团场)
12.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人社局、民政局等,各团场)
(四)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13.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鼓励参与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团场)
扩大面向居家社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到2020年年底护理型床位占辖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 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各团场)
14.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康养产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各团场)
15.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资源,采取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子培训补贴。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通过岗位补贴、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报考公务员和应聘事业单位享受政策优惠等措施,切实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责任单位: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各团场)
16.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要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的情况合理发放养老机构运行补贴。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确保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各团场)
17.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教、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财政局(金融办)、各团场)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作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行政重要议事日程,高位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做好主体培育、市场调节、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大力倾斜,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师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在项目上作出具体安排;财政局要在支持社会养老产业发展及各项养老保障资金上继续给予支持;人社局、医保局要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方面给予支持;卫健委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进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住建局要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团场)
(二)加强服务监管。民政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建设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养老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责任单位: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各团场)
(三)加强安全防范。民政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决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地担负起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加强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的服务、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养老机构消防监督工作,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各团场)
(四)加强行业自律。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制定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管理标准。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人的情况,指导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团场)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国,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民政局、文旅局、公安局,各团场)
(六)加强督促落实。各部门需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严防政策棚架,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改委、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