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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城市建设用地迁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seszf-2020-000262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城市建设用地迁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城市 建设用地 暂行 管理办法
公开日期 2020-09-23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发改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师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有效妥善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中的迁坟问题,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保护水土环境,为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结合实际,制定《十二师城市建设用地迁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加快我师城市化

进程,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群众对迁坟的诉求,化解矛盾,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并推行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保障十二师城市建设中迁坟工作顺利开展。

二、迁坟范围

师域内发展、建设、开发、土地流转用地及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的坟头、墓碑。墓主应在土地所有单位的迁坟主管部门或团场社会事务办(以下简称迁坟主管部门)迁坟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作为无主坟处理,由迁坟主管部门起、葬(穆斯林墓由主管部门委托清真寺民管会按照其风俗起、葬)送正规陵园立碑深埋处理,墓主不得领取迁坟补偿费。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迁坟主管部门按无主坟起送正规陵园立碑编号深埋处理。

三、迁坟地点

墓主在迁移坟墓时必须迁入九龙生态园、西山福寿园、北郊陵园、昌吉二六工陵园、花儿沟陵园、新庙尔沟穆斯林公墓等正规陵园。

四、迁坟补偿费

1.逝者在亡故时具有十二师常住户籍的有主坟,由迁坟单位给予每具尸骨(尸骨不全者以头颅确认,以下同)迁移补偿费10500元。

2.逝者在亡故时非十二师常住户籍的有主坟,由迁坟单位给予每具尸骨迁移补偿费6700元。

3.无主坟由迁坟单位给予每具尸骨迁坟补偿费3800元。

五、迁坟手续流程及要求

1.逝者在亡故时为十二师常住户籍的或非十二师常住户籍的有主坟,由墓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到迁坟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确认登记手续。

2.无主坟、逾期不迁的有主坟及墓主委托主管部门迁移的有主坟。汉族坟由迁坟主管部门统一迁移,穆斯林坟由主管部门委托清真寺民管会负责迁移。

3.有主坟由墓主与陵园签订迁坟协议书,无主坟由迁坟主管部门与陵园签订迁坟协议书。

4.墓主到迁坟主管部门领取迁坟登记表(含回执)并预约迁坟有关事宜。

5.迁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迁移墓穴迁移时,应尽可能多、细地收集迁坟现场及墓穴、尸骨的原始资料,以备后事。

6.起坟时,迁坟工作人员须三人以上(含团场迁坟办工作人员,迁坟出资方工作人员,团场社会事务办主任、迁坟办副主任),在迁坟现场与墓主在事先领取的迁坟登记表上共同签名确认尸骨情况。

7.墓主在办理完安葬事宜后,应请公墓工作人员填写回执单并加盖公章。

8.墓主持迁坟回执单和身份证原件,到迁找主管部门办理补偿费用手续,并预约领款时间。在墓主正式领款之前,团场分管迁坟工作的领导(迁坟办主任)应在审核签字后,再按财政规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

9.迁坟工作结束后,迁坟主管部门应迅速整理相关迁坟资料并在妥善存档保存的同时,做好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核工作准备。

10.参与迁坟的工作人员及墓主等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十二师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迁坟工作。

2.本暂行办法由十二师民政局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1日师办公室印发的《农十二师发展建设用地范围内迁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