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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1-000084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提高十二师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低保 标准 基本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1-01 | 点击数 |
师民发〔2020〕3号
关于提高十二师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兵团民政局《关于提高兵团低保标准的通知》(兵民发〔2020〕11号)、《关于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低保标准
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500元/人/月基础上提高150元,提高至650元/人/月(47团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456元/人/月基础上提高44元,提高至500元/人/月)。
二、提高分类施保标准
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2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即十二师城镇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由未成年人52元/人/月,60周岁以上老年人87元/人/月,重度残疾人77元/人/月,重病患者52元/人/月,统一提高至130元/人/月(47团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分类施保由92元/人/月统一提高至100元/人/月)。分类施保资金不能叠加(如:同时符合重残与老年人条件的只享受一份分类施保金)。
三、提高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80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47团标准为80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
四、执行时间
按照乌鲁木齐市低保标准的团场,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提高后的城镇低保、分类施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7团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1-6月分类施保已经发放的不用退回,补发分类施保时,若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条件,只补发一项的资金。
十二师民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