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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十二师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seszf-2021-000084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关于提高十二师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低保 标准 基本 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01-01 点击数

师民发〔20203


关于提高十二师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根据兵团民政局《关于提高兵团低保标准的通知》(兵民发〔202011号)、《关于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乌民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低保标准

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500//月基础上提高150元,提高至650//月(47团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456//月基础上提高44元,提高至500//月)。

二、提高分类施保标准

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2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即十二师城镇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由未成年人52//月,60周岁以上老年人87//月,重度残疾人77//月,重病患者52//月,统一提高至130//月(47团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分类施保由92//月统一提高至100//月)。分类施保资金不能叠加(如:同时符合重残与老年人条件的只享受一份分类施保金)。

三、提高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800//月提高至900//月(47团标准为800//月)。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00/月、300/月、500/月。

四、执行时间

按照乌鲁木齐市低保标准的团场,从202071日起,执行此次提高后的城镇低保、分类施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7团从202011日起执行,1-6月分类施保已经发放的不用退回,补发分类施保时,若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条件,只补发一项的资金。


                          十二师民政局

                         2020年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