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21-000087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李林珏 |
名称 | 关于印发《十二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印发 临时 制度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1-02 | 点击数 |
关于印发《十二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局(所):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根据《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十二师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师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十二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十二师民政局 十二师财政局
2020年8月29日
十二师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根据《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十二师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救助对象
对《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十二师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凡符合以下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可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临时救助。
1.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遭受交通事故、溺水、工伤等人身意外伤害的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师民政局、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三、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备用金从兵团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中保障,师民政局、财政局从当年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基础上增加年救助金的20%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各团场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同时,鼓励团场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
团场临时救助备用金要足额保障到位,师民政局可根据各团场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单次救助标准每人次不高于一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
五、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发放,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或由连队(社区)代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经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审核,5个工作日内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按季度报师民政局备案。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可给予先行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师民政局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师民政局批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金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六、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规范团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各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二)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季度张榜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十二师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