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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1-00010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提高第十二师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保障 标准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5-24 | 点击数 |
师民发〔2021〕2号
关于提高第十二师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财政局(所):
根据《关于提高兵团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兵民发〔2021〕4号)要求,同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师昆玉市)同步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提高我师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供养人员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47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80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我师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提高至1250元,社会散居孤儿提高至950元/月。
二、执行时间
此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师民政局 第十二师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