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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seszf-2021-000106 | 主题分类 |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 名称 | 关于提高第十二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主题词 | 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 的通知 | |
| 公开日期 | 2021-05-24 | 点击数 | |
师民发〔2021〕3号
关于提高第十二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团场社会事务办、财政局(所):
根据《关于提高兵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兵民发〔2021〕3号)要求,现将提高我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
按照兵团通知“各师市、兵直单位在提高标准时要与自治区有关地州市的救助标准保持一致”的要求,本次低保提高与乌鲁木齐市统一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月,47团低保提高与十四师昆玉市统一低保标准为530元/月。
二、提高分类施保
按照兵团通知“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26元/月。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6元/月”的要求。我师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类施保提高至156元/月(47团提高至126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分类施保提高至166元/月(47团提高至136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师民政局 第十二师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