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 索引号 | seszf-2021-000109 | 主题分类 |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 名称 | 十二师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 ||
| 文号 | 主题词 | 居民 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指南 | |
| 公开日期 | 2021-05-24 | 点击数 | |
一、政策依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服务对象
持有兵团第十二师非农业户口或农牧团场户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师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
三、救助标准
(一)十二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城市低保标准700元/人/月(530元/人/月),补差发放。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二等甲级以上(含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时,二级(中度)以上(含二级)肢体残疾、盲残、智力残疾和精神病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长期重病卧床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三)十二师(代管十四师四十七团)城市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分类施保标准为156元/人/月(126元/人/月);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重病患者分类施保标准为166元/人/月(136元/人/月)。
四、申请程序
(一)户主向所在社区(连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4.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的《残疾证》、学生的《学生证》等)。
(二)社区(连队)入户调查、评议。
(三)团场社会事务办审核。
(四)师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