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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1-000173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十二师现代畜牧业“千百万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印发 现代 畜牧业 千百万 优惠政策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1-02-06 | 点击数 |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师现代畜牧业“千百万工程”优惠政策》已经十二师党委常委会2021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十二师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尽快使畜牧业成为十二师的支柱产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大意义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畜牧业快速发展是农业高效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工作;畜产品是人民群众消费的重要食品,畜牧业持续高效发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畜牧业比较效益高、商品率高、变现快,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职工收入的支柱产业;畜牧业是承工启农的中轴产业,上连畜产品加工业,下带饲料工业和种植业,可以使农副产品转化增值,对推进农业提质增效,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极其重要。十二师耕地资源稀缺已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而畜牧业受耕地制约小,能够借用饲草料等大量外部资源,创造出数倍于现有耕地承载力的产值和效益,必将成为十二师农业发展的突破口和重要增长极。
二、发展目标
依托乌鲁木齐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的突出区位优势,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按照“买全国、卖全疆、买全疆、卖全国”的思路,大力引进和培育畜牧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养殖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牧业效益和竞争力,加快畜牧业现代化进程。按照“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工”的模式,加快发展养殖业和畜产品加工业。2025年达到年出栏禽类千万羽、生猪百万头、牛10万头以上(其中奶牛存栏3万头)的养殖规模(以下简称“千百万工程”),打造集畜禽养殖、肉品加工、饲草料供应、粪污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推动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十二师建设成为产业旺、活力足、生态美、职工富的畜牧业强师。
三、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饲草料规模化生产,加快饲草料基地建设,2021年种植面积达5万亩,2025年稳定在10万亩以上。青贮饲料亩产5吨、收籽玉米亩产1000公斤、苜蓿等其它饲草亩产500公斤(干草)以上,且饲草料用于十二师辖区内养殖,凭相关票据,对种植饲草料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按每亩22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优质苜蓿享受国家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按照十二师统一规划,对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畜牧养殖用地由团场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兵团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租赁、出让或先租后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租赁土地在企业投产后可享受20年租赁费返还。
第三条 在十二师辖区内注册并投资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建设标准化圈舍及加工厂房,按猪舍每平米300元、牛舍每平米300元、禽舍每平米400元、加工企业厂房每平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用于发展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的银行贷款,给予两年50%贴息。
第五条 对投资超亿元以上的养殖和畜产品深加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奖补。
第六条 对投资亿元(含)以上的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投产运营后,前两年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后三年主要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用于企业项目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产品运输等补贴。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兵团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引进的畜牧养殖及畜产品加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兵团畜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辖区内的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技术培训、防疫、检疫等公共服务,对技术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
第十条 加大对“千百万工程”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道路、用水、用电工程优先安排建设,对养殖业用水用电,按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一条 2021年起,师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3亿元,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其中2亿元用于畜牧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1亿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附则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注册在十二师辖区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提出奖补意见报师“千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兑现。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十二师现代畜牧业“千百万工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