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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推动兵团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21〕8号)等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兵团党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破解医保基金结构性矛盾,按照“统筹调剂、合理分担,规范统一、促进公平,权责清晰、分级管理,协同高效、稳妥实施”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济功能和使用效益,促进兵团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基金调剂制度。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基础调剂金和附加调剂金组成。基础调剂金由兵团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所形成,附加调剂金每年分险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一定比例从各师市及兵团本级统筹基金征缴收入中筹集,用于调剂基金余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暂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征缴收入的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收入的5%筹集。以后年度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兵团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适时调整筹集比例,报兵团同意后实施。本实施意见所指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不含个人账户基金。
(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高基金预算的科学性。各师市及兵团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联合报师市审定。审定后的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备案。加强预算执行,各师市及兵团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前,各师市及兵团本级滚存结余的医保基金留存本统筹区;发生应付未付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应由各师市及兵团本级医保基金支付完毕。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参保地同级财政负责清偿。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后,各师市及兵团本级医保基金当期结余和滚存结余留存本统筹区;收支缺口,由本统筹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和调剂金按比例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参保地同级财政补足。
(四)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各师市及兵团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水平继续按照兵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兵团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调整相关政策,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五)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完善兵团医保经办服务规程,建立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实现兵团医保经办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持续完善兵团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兵团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兵团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积极推进与人社、税务、财政、统计、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单位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提高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和便利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基金绩效评价。加强基金统筹调剂和绩效评价分析,切实发挥统筹调剂制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基金预算、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补贴、待遇支付、经办服务、控费管理、基金监管等执行情况,纳入兵团对各师市及兵团本级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兵团医疗保障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同步修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职工群众健康福祉。各师市及兵团本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抓好《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
(二)明确工作职责。兵团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政策的制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医保基金预决算编制;负责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评估兵团医保制度运行情况。兵团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医保基金预决算编制、审核,做好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兵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兵团审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配合做好基金预决算编制与执行。
各师市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工作及相关政策在属地落地实施的主体责任,师市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人社、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基金预算、财政补贴、控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务人员、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实施监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纠错有力的内控体系,对医保经办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各个岗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推进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全程、实时、智能、精确的医疗保障监控体系,推动医疗保障监管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移,监管触角从定点医药机构向协议管理医务人员、参保人延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