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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03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十二师安监局 | |
名称 | 十二师安监局三项措施推动煤矿粉尘浓度传感器的安装使用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10-27 | 点击数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该规定于201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十二师安监局积极推进粉尘浓度传感器安装与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矿粉尘防治工作。一是加大对规定的宣贯力度,促使煤矿企业认识到使用粉尘浓度传感器的重要作用;二是将该规定纳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内容,不按照规定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的,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和验收;三是将粉尘浓度传感器的设置作为监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必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