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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24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地震应急预案 | ||
文号 | 主题词 | 地震应急预案 | |
公开日期 | 2020-08-28 | 点击数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的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应急预案》等为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十二师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兵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师抗震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师主要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十二师分管副师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武装部负责同志、发改委负责同志、公安局负责同志、民政局负责同志、住建局负责同志、卫健委负责同志。
成 员:师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二师各团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指挥部职责
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十二师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协助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部署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支援灾区;负责师外紧急救援力量来灾区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分级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和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震区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署震区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十二师处置能力时,及时采取措施,上报上一级指挥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涉及师域内两个以上团场,由十二师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涉及相邻区域的,和相邻区域人民政府协调共同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指标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机构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震级 |
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 |
|||
特别重大地震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6.0级以上 |
I级响应 |
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重大地震 |
50-299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6.0-6.9级 |
5.0-5.9级 |
Ⅱ级响应 |
|
较大地震 |
10-49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5.0-5.9级 |
4.0-4.9级 |
Ⅲ级响应 |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一般地震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4.0-4.9级 |
|
Ⅳ级响应 |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结果,协调师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方案,减少地震损失,稳定公众情绪,制止地震谣传,预防次生灾害。
先期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启动应急响应,疏散转移群众、开展应急宣传、上报震情灾情、征集救援物资,对医院、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灾情摸底排查,为下一步救援提供支持,并对次生灾害危险源进行密切监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四、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十二师党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师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在地震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将了解的初步灾情信息报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在震后1小时内将收集到的灾情报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将接到的灾情信息汇总后,在震后2小时内将汇总信息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师应急管理、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教育、水利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师地震救灾指挥部并转报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续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师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做好与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各项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师党委统战部、应急办、文广局,同时抄送师民政局。师涉外部门获取信息后,迅速将信息报告兵团有关部门。
五、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师各单位将初步了解的情况上报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运输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通往震区的道路或开辟临时道路,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信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协调通讯运营公司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2.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局立即向自治区、兵团、十二师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当启动地震I级、Ⅱ级响应时,由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自治区、兵团支持的事项,由十二师党委向自治区、兵团提出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协助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十二师地震应急管理局协同联动宣传部、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教育局、文广局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8)联系乌鲁木齐地震局,并根据其监测台的分析预报工作,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师域灾区旅游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自治区、兵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自治区、兵团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民政等部门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武警部队和民兵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受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办)通报。
(8)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局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同时要自行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二)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十二师、自治区、兵团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当启动地震Ⅲ级、Ⅳ级响应时,由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十二师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1)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讯、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7)联系乌鲁木齐市地震局,并根据其监测台的监测与分析,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师域灾区旅游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保持确保与上级的联络畅通,信息共享。
(13)需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的事项,由十二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出建议。
(三)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兵团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兵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二)恢复重建实施
十二师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十二师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民兵、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团场、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二)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部门综合利用通信、计算机,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十二师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十二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十二师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十二师及各团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兵团财政对达到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受灾地区给于支持。
(四)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临时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
师工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师文广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十二师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师发改委和工信局协调、监督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高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十二师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团场、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水库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十二师,同时通报自治区、兵团有关部门。师有关部门要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十二师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业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十二师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兵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师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十二师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