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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十二师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师党办发〔2022〕5号),理顺建设、移交、管护全链条工作机制,明确建设单位与管护单位权责,经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2023年第5次会议审议,出台本办法,统一规范全师市政设施移交接管流程。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十二师城镇建设管理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与设施界定
(一)适用范围
1. 强制适用:十二师城市规划区内,政府全额/部分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
2. 参照适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需移交政府管护单位的市政项目,按本办法流程办理移交。
(二)市政基础设施全覆盖清单
办法第二条明确8大类市政设施全部纳入移交管理,具体包含:
1. 城市道路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雨水口等;
2. 城市管线设施:给水、排水、再生水管网、泵站、各类检查井阀门井;
3. 城市照明设施:路灯、景观灯、配套变压器、控制箱、管线;
4. 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标线、隔离栏、减速带(信号灯由公安交管单独接管);
5. 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中转站、清扫清运配套设施;
6. 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浇灌再生水管线;
7. 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管网;
8. 其他附属设施:公交站台、地名路牌、规范户外广告牌。
三、分级分类接管责任划分(核心权责分工)
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分层实施,清晰划分属地、行业主管、专营单位接管边界:
1. 各团场、经开区、管委会属地管护
负责辖区内道路、照明、环卫、绿化、普通道路标牌、交通隔离设施(不含信号灯)接收管护;
2. 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接管
公交站台→交通运输局;交通信号灯系统→公安交管大队;其余设施按行业职责归口对应主管部门;
3. 专营管线单位对口接管
给水、排水、再生水、供电、燃气、通信管线设施,移交辖区指定运营单位负责管护。
四、市政设施移交硬性准入条件
项目必须同时满足3项条件,方可启动移交申请,缺一不可:
1. 工程全部完工,完成竣工验收;
2. 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正式质量保修合同;
3. 竣工图纸、全套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特殊分项移交情形
1. 存在整改问题:验收发现缺陷,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方限期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移交;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核减工程量后由施工单位完善;
2. 分段/分期移交:因征迁、征地等不可抗力无法整体完工的,已完工合格部分可先行移交,剩余工程完工达标后二次移交。
五、标准化移交全流程(时限明确)
步骤1:同步申请验收移交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同步邀请对应接管单位到场核验,同步提交移交申请。
步骤2:一周内完成档案资料移交
竣工验收通过后7日内,建设单位移交全套竣工档案,工程量、移交范围以竣工图、合同、验收资料为准,存在争议以现场实地勘察结果认定。
步骤3:一周内签订移交协议书
资料移交完成7日内,双方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协议需载明甲乙双方主体、资料清单、质保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协议签订当日,管护责任正式转移至接收单位。
六、各类设施专项移交特殊要求
1. 道路照明设施
验收前必须全线正常亮灯,否则不予验收;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照明主管部门联合办理用电手续,照明电费纳入财政城市照明专户统一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 绿化工程
竣工验收移交后,养护期内仍由建设单位负责苗木管护,接收单位仅履行监督职责;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方可完成最终接管。
3. 长周期改造工程
旧路扩建、改造项目施工周期超30天的,施工期间工地范围内绿化保活、环境卫生保洁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按标准流程移交。
七、质量保修期权责与应急抢修机制
(一)质保期基础责任
移交后在法定及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权负责;质保金未经接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办理结算支付。
(二)紧急抢修处置流程
质保期内因质量缺陷出现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险情时:
1. 接管单位第一时间通知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抢修;
2. 逾期未处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告知责任单位;
3. 抢修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优先从项目质保金抵扣,超出质保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承担。
(三)运维类项目整改要求
带运营运维功能的市政设施,运行故障、质量缺陷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项目管理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管理方按合同处罚并立即组织抢修。
八、约束管理与保障机制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未按期、按要求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接管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抄送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追责,主管部门同步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二)年度养护经费预算保障
各接管单位每年梳理当年竣工待移交市政项目,按照定额标准测算后期维护经费,遵循财权事权匹配原则,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移交后设施常态化管护。
(三)移交争议协调机制
移交过程中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师住建局牵头指导,报十二师统筹协调解决。
九、不达标移交与容缺移交规则
1. 常规情形:未达到移交三项硬性条件的,接管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项目管护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2. 特殊容缺移交:确需提前移交但暂不满足全部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完善整改方案,经十二师审查同意后,可按流程办理移交管护手续。
十、实施时效与管理要求
1.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7月12日印发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解释单位:本办法由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释;
3. 工作要求:各团场、机关部门、国企、接管单位严格遵照执行,规范全师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护全流程管理,消除设施失管、安全隐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一、常见政策问答
1. 问:社会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小区外道路、路灯,是否需要移交?
答:需要,此类社会投资配套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标准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后,移交属地或行业管护单位统一管理。
2. 问:项目移交后,道路出现裂缝、管网渗漏谁来修?
答:质保期内由建设、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满后由接管单位使用财政养护资金日常维修。
3. 问:绿化移交后苗木枯死,责任归谁?
答: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补植养护;养护期满、成活率达标移交后,由接管单位管护。
4. 问:移交时建设单位拒不整改验收问题,如何处理?
答:接管单位可拒绝签订移交协议,管护责任持续由建设单位承担;逾期拒不整改的,纳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