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十二师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一)出台背景

原《十二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师办发〔2012〕70号)实施年限较长,建筑工程建设成本、建材价格、市政配套建设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征收基数与当前建设实际不匹配,无法精准反映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利于市政基础设施资金统筹。经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2023年第6次会议研究,出台本通知调整征收基数,统一规范全师配套费计征标准。

(二)核心目的

1. 精准测算征收标准:按建筑业态、楼层分类设置差异化征收基数,真实反映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实现配套费公平计征;

2. 强化市政资金保障:足额归集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道路、给排水、供热、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维护,持续完善十二师城镇配套功能;

3. 规范全流程征管秩序:明确征收、减免、补缴、资金监管、法律责任全链条要求,堵塞征管漏洞,杜绝违规减免、挪用资金行为;

4. 优化营商环境:清晰界定免征项目,保障公益、民生、保障性住房类项目政策红利,同时统一企业缴费标准,减少政策执行自由裁量空间。

二、核心政策条款解读

(一)征收范围与计费公式

1. 征收范围:十二师辖区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221团、222团执行特殊计征规则。

2. 计费计算公式

配套费=项目总建筑面积×对应建筑类型每㎡征收基数×3%

3. 区域区分规则

- 十二师除221、222团以外区域:执行分业态、分楼层标准化征收基数;

- 221团、222团:不区分建筑类型,直接按工程总造价3%收缴配套费。

(二)建筑类型、楼层界定及对应征收基数

1. 楼层划分标准

- 低层住宅:1-4层;多层住宅:5-7层;小高层:8-17层;高层:18层及以上。

2. 差异化征收基数(元/㎡)

建筑类型

征收基数

高层住宅/综合楼/写字楼/办公楼

3261

小高层住宅/综合楼/写字楼/办公楼

3149

多层住宅

2815

低层住宅

3056

地下车库

3228

多层综合楼、写字楼、办公楼

3515

轻钢结构单层工业厂房

2313

多层工业厂房、泵房、锅炉房

2952

多层大开间仓储、实验用房

3380

大型场馆

5000

3. 混合业态项目计征规则

同一单项工程包含多种楼层、使用性质建筑时,按建筑面积占比最大的业态标准全额计征配套费。

4. 工业项目特殊说明

- 厂房配套的行政办公、员工宿舍,不得按厂房标准计费,需对照住宅、办公楼对应基数;

- 非轻钢结构单层厂房,统一参照多层工业厂房标准;

- 无对应分类的特殊工程,参照结构、用途相近类别执行。

(三)计征与办理时限要求

1. 计费依据:层数、建筑面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规划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后期规划调整产生面积增减的,同步办理配套费补征/核减;

2. 缴费时限: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一次性足额缴清配套费,未缴费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3. 基数包含内容:征收基数覆盖建筑安装、装饰、水电消防、电梯智能化、红线内道路绿化、室外管网全部工程内容。

(四)免缴配套费适用情形(九大类)

仅以下项目可申请全额免征配套费,无缓缴、降标减免政策:

1. 军队武警营房、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用房);

2.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

3. 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家政服务、公共体育设施;

4. 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

5. 公办托幼、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教学及学生宿舍;

6. 监狱、监管场所及驻监武警用房;

7. 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房、农民自建房;

8. 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热、绿化、公交等市政基础设施;原有锅炉房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项目;

9. 国家、自治区明确的其他免征项目。

免征办理流程: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资质、立项证明材料,由十二师住建局审核审批。

(五)补缴配套费两种情形

1. 用途变更补缴:已办理免征的项目,后续改变使用性质、转为经营性用房,须全额补缴配套费;

2. 面积增加补缴:项目建设阶段扩建、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主动申报补缴差额;住建部门核查发现瞒报面积、违规变更功能的,依法追缴欠费。

(六)征收主体、资金管理与监管要求

1. 征收部门:由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对应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 资金属性: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3. 资金使用边界:仅可用于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热、绿化、环卫、公交等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严禁列支人员、办公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提留;

4. 收费监管:收费部门事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完成收费公示,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上级住建部门监督;供热企业不得另行收取接口费、配套补偿费,违规收费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实施时效与新旧政策衔接

1. 施行时间:2023年8月13日起正式执行;

2. 文件废止:原师办发〔2012〕70号文件同步废止;此前发布配套费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3. 解释单位:本通知由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释。

(八)法律责任

单位、个人存在欠缴、逃缴、违规减免、截留挪用配套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策执行重点提示

1. 严格禁止变相减免:除文件列明免征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缓缴、拆分项目、降低计费基数等方式变通减免配套费;

2. 工业项目区分计费:厂房生产区与配套办公、宿舍分开核算,分别对应工业、办公/住宅征收标准,杜绝企业套用低标准厂房基数规避缴费;

3. 免征项目动态监管:住建部门建立免征项目台账,定期复核项目实际使用功能,一旦发现违规转经营性用途,立即启动补缴程序;

4. 全流程公开透明:配套费征收标准、免征清单、缴费流程、资金使用范围全公开,保障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问答(简化答疑版)

1. 问:配套费什么时候交?不交有什么后果?

答: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未足额缴费不予核发施工许可;欠缴、逃缴将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应责任。

2. 问:保障性住房、学校能否免缴配套费?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公租房、安置房、公办学校教学用房可申请免征,需提交材料经住建局审批。

3. 问:221团、222团厂房项目怎么计费?

答:不区分建筑类型,直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计征配套费。

4. 问:项目建好后扩建加层,需要补配套费吗?

答:需要,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对应业态基数补缴配套费。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十二师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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