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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千家万户,近年来,因违规装修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拆改燃气管道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第十二师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第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二师辖区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统称“装修人”)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行为,包括翻新、改造、加固等涉及建筑物安全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的施工行为。
三、各方责任
(一)装修人(业主或使用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开工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可不申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并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选用合格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须经审查合格。
(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社区(连队)、团场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属地单位。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经开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改正。
四、监管职责分工
(一)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师住建部门或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监管;有房屋管理机构的,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既无物业又无管理机构的,由所在社区(连队)负责。
五、规范装饰装修程序
(一)申报登记。装修人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无物业或管理机构的,向所在社区/连队申报),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协议等材料。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提交设计方案及审图合格证。
(二)签订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及时与装修人、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实施内容、期限、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三)竣工验收。住宅及限额以下非住宅装饰装修完工后由装修人自行组织验收;限额以上非住宅由装修人组织参建责任主体开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3.改变建筑外立面,改变既有建筑功能;
4.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拆改燃气、暖气管道和设施;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一)未申报登记、未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建局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整改,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整改恢复费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告知和巡查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6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第十二师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