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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4-00036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郝道宽 |
名称 | 《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 ||
文号 | 主题词 | 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价 办法 暂行 | |
公开日期 | 2024-06-07 | 点击数 |
一、背景情况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第十二师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建立与银行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62号),结合第十二师实际,制定了《第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评定等次、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及附则共六章,重点内容如下:
(一)评分标准方面。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三部分。基础指标评价体系包含3类9项指标,其中:支持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45%,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10%,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45%。评价方法及评定等次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进行分类评价,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其评价等级。合计结果中,A级7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家,地方法人银行1家,十二师地方法人银行1家),C级银行数量不超过评价银行总数的1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为B级。
(二)激励措施方面。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激励,包括:资金存放激励、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激励、银政合作激励以及其他激励。
(三)组织实施方面。由第十二师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激励评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需经本行审核加章,保证数据真实性。激励评价每年开展1次,次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评价结果。
三、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第十二师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
联系电话:0991-3960950
相关链接:十二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