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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关于规范十二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师发改价格发〔2025〕1号)落地见效,方便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精准理解政策,现从核心内容、执行规则、监管要求等方面全面解读如下:
一、政策核心目标
规范十二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减免规则及监管责任,兼顾业主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收费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有序。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解读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前期物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可以上下浮动10%;
2.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前期物业)
1. 主要执行区域(104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牧场、常州街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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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型 |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
|
多层不带电梯 |
一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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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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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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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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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带电梯 |
一级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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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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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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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0 |
2、221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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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型 |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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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不带电梯 |
一级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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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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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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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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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带电梯 |
一级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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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1 |
|
|
三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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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
2.0 |
3、222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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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型 |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
|
多层不带电梯 |
一级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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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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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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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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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带电梯 |
一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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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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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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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
1.5 |
(三)关键说明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新建标函〔2019〕238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解读
(一)定价原则
1、前期物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阶段: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项目为市场调节价);
2、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核心收费项目定义
1、车位租赁费:租赁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的费用;
2、场地占用费:占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车位的费用;
3、停车服务费:业主自有产权/使用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等);
关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仅能收取其中一项,严禁重复收费。
(三)具体收费标准
1. 主要执行区域(104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牧场、常州街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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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定价方式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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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费 |
市场调节价 |
产权方与业主协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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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占用费 |
政府指导价 |
最高7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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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
自有产权/使用权车位:按对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机械化立体车位: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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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费 |
政府指导价 |
首小时免费,超1小时按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取10元 |
2、221团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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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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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位 租赁费 |
80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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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占用费 |
40元/车·月 或 200元/车·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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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服务费 |
15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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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停车费 |
2小时内免费,超2小时每半小时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取8元 |
3、222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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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定价方式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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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位 租赁费 |
市 场 调节价 |
产权方与业主协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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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地 占用费 |
政 府 指导价 |
按照小区物业服务登记标准收取,一级30元/车·月、二级35元/车·月、三级40元/车·月、四级45元/车·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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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服务费 |
政 府 指导价 |
按对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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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停车费 |
政 府 指导价 |
3小时内免费,超3小时按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取5元 |
四、减免政策
免收停车费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维护车、执法执勤车、殡葬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车辆。
五、公示与监督要求
(一)公示制度
1、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
2、公共收益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 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二)联合监督机制
1、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就地化解。
2、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3、师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4、师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