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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15-00000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十二师信息中心 | |
名称 | 十二师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12-01 | 点击数 |
根据根据国办发[2014]12号文件和兵团关于《2014年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以全力推行阳光政务,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政府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十二师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服务我师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十二师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通过政务网站、内部刊物、新闻媒体等多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开十二师非涉密的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保部门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行政。
根据兵团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梳理和整合力度,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流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所需信息;深入推进十二师信息公开,形成符合系统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十二师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2.多单位(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3.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4.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十二师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1)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5.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1.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2.基本原则及要求
(1)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十二师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师领导直接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4)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1.十二师办公室
(1)建立健全本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十二师办公室接到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十二师办公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单位(部门)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师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2014年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要定期进行督办。
(7)十二师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负责绩效考核,把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应用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内容。
2.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师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各团场、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师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本师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师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1)负责对师办公室确定要发布的,本师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网络发布。
(2)为各单位(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反馈,网上公布办理行政审批结果提供应用和技术支持。
(3)依托师协同办公系统,使师机关一些事务性的信息如:工作安排、通知等,通过该平台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推动事务性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4)负责开通师政务微博、微信,确保政务政务微博、微信的安全可靠。
(5)依托政务外网,及时汇总公众网上诉求、咨询、投诉、建议和情况反映,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分门别类发送到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回应负责人、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反馈到互联网的网站。
1.十二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师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十二师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师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3.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4.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十二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师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7.十二师公开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1十二师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师本级和团场、企事业单位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
2.师本级和团场、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师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师本级和团场、企事业单位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
(1)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2)师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场所,提供师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3)各团场、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查阅服务。
纸质文本由各单位(部门)按照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查阅场所提供。
4.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1)在显著位置设置“十二师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2)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
(3)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
(4)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5)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1.十二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师和团场、企事业单位分别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2.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4.师本级政府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师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团场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5.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3份及电子文档。
对已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6.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部门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信息的部门机关负责提供。
7.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8.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师和团场、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依申请公开的定义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十二师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1)受理机构
十二师确定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师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单位(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十二师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十二师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十二师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形式
书面申请的受理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每日至少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每日至少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当场提交申请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值班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3.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实质内容审查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师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
5.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师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部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6.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2)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7.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8.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该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1.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单位(部门)都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十二师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由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另行印发。
2.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3.师本级和各团场、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部门进行考核。
4.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
(2)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设置查阅场所的情况;
(4)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5)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6)保密审查情况;
(7)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6.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7.全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8.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考核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2.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师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师政府各机关部门、各单位和各团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团场、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机关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4.责任追究范围
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履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5.责任区分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6.责任追究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是组织保障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落实,其他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
二是在机构设置上,设置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三是在人员上,师各单位(部门)均要安排环保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是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每年以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名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师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
|
拟发布信息名称 |
|
拟发布时间 |
|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
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 :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 |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
政府公报 |
条 |
|
政府网站、协同办公系统 |
条 |
| |
新闻发布会 |
条 |
| |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条 |
| |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
人(次) |
| |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
师政府和所属各单位(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单位:条)
序号 |
信 息 种 类 |
数量 |
1 |
机构职能 |
|
2 |
政府规章文件 |
|
3 |
规划信息 |
|
4 |
统计信息 |
|
5 |
政府工作报告 |
|
6 |
财政报告 |
|
7 |
行政收费 |
|
8 |
政府采购 |
|
9 |
行政许可 |
|
10 |
重大建设项目 |
|
11 |
教育医疗 |
|
12 |
社保就业 |
|
13 |
民政助残扶贫 |
|
14 |
突发事件处置 |
|
15 |
食品药品监管 |
|
16 |
产品质量监管 |
|
17 |
安全生产监管 |
|
18 |
环保公共卫生 |
|
19 |
师政府重要会议 |
|
20 |
人事任免 |
|
21 |
其他服务事项 |
|
22 |
其他公开信息 |
|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单位:条)
序号 |
信 息 种 类 |
数量 |
1 |
机构职能 |
|
2 |
政府规章文件 |
|
3 |
规划信息 |
|
4 |
统计信息 |
|
5 |
政府工作报告 |
|
6 |
财政报告 |
|
7 |
行政收费 |
|
8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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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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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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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医疗 |
|
12 |
社保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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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政助残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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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突发事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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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药品监管 |
|
16 |
产品质量监管 |
|
17 |
安全生产监管 |
|
18 |
环保公共卫生 |
|
19 |
团场、企事业单位重要会议 |
|
20 |
人事任免 |
|
21 |
其他服务事项 |
|
22 |
其他公开信息 |
|
23 |
城乡建设 |
|
24 |
公益事业 |
|
25 |
征地拆迁补偿 |
|
26 |
救济款项管理 |
|
27 |
捐助款项管理 |
|
连队(街道)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单位:条)
序号 |
信 息 种 类 |
数量 |
1 |
机构职能 |
|
2 |
政府规章文件 |
|
3 |
规划信息 |
|
4 |
统计信息 |
|
5 |
政府工作报告 |
|
6 |
财政报告 |
|
7 |
行政收费 |
|
8 |
政府采购 |
|
9 |
行政许可 |
|
10 |
重大建设项目 |
|
11 |
教育医疗 |
|
12 |
社保就业 |
|
13 |
民政助残扶贫 |
|
14 |
突发事件处置 |
|
15 |
食品药品监管 |
|
16 |
产品质量监管 |
|
17 |
安全生产监管 |
|
18 |
环保公共卫生 |
|
19 |
乡镇政府重要会议 |
|
20 |
人事任免 |
|
21 |
其他服务事项 |
|
22 |
其他公开信息 |
|
23 |
城乡建设 |
|
24 |
公益事业 |
|
25 |
征地拆迁补偿 |
|
26 |
救济款项管理 |
|
27 |
捐助款项管理 |
|
28 |
落实国家农村政策 |
|
29 |
财政资金管理 |
|
30 |
土地规划审核 |
|
31 |
征地拆迁补偿 |
|
32 |
债权债务状况 |
|
33 |
救济款物管理 |
|
34 |
捐助款物管理 |
|
35 |
企业产权变更 |
|
36 |
计划生育 |
|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件)
指 标 |
数量 | ||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 ||
其 中 |
当面申请数 |
| |
传真、信函申请数 |
| ||
网上申请数 |
| ||
其他形式申请数 |
| ||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 ||
其
中 |
同意公开答复数 |
| |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 ||
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
| ||
其
中 |
信息不存在数 |
| |
非本部门掌握数 |
| ||
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 ||
免予公开范围数 |
| ||
其他原因 |
|
申诉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件)
指 标 |
数 量 | ||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
| ||
其
中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
|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
| ||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 ||
其
中 |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
| |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
| ||
判决变更的件数 |
| ||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
全年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人数 |
人 |
| |
全年收取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 |
其 中 |
检索费 |
元 |
|
复制费 |
元 |
| |
邮寄费 |
元 |
| |
其他收费 |
元 |
| |
全年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
人 |
| |
全年免除依申请公开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