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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seszf-2020-000108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
政府信息公开 2021
公开日期 2021-09-02 点击数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十二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公开范围

十二师及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十二师及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方式

十二师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政务网站(http://www.12s.gov.cn/)是十二师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

(一)主动公开。十二师在政务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在该栏目,公众可随时通过目录点击查询或检索关键字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的范围:除行政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十二师及各级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十二师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依法向师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2.受理机构:十二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十二师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机关楼330室。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3781255(兼传真)

邮政编码:830000

电子邮箱地址:bt12sxxk@163.com

3.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十二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十二师政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具体,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十二师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附有效身份证电子图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邮件发送后,申请人应主动与师办公室联系确认(0991-3781255),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职能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邮寄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兵团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职能部门、监察机关或十二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