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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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师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救济:
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或兵团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