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十二师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年度频次 检查标准
上限
1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次/年 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2.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次/年 1.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情况。2.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3.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3 代理记账行业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1次/次 1.检查要点。监管规范执业情况,告知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虚假承诺
2.合格标准。代理记账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相关要求开展经营。
3.工作指引。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兵财会〔2025〕18号开展检查。
责任编辑:十二师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