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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师市监撤许〔2026〕1号
新疆唯乐滋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发现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号:SC11365907001407)系你单位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期间取得,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的规定。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号:SC11365907001407)。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十二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