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检查类别 事项名称
1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1.是否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2.
是否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是否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3.
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4.
是否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5.
是否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6.
是否对货运车辆装载、配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7.
是否存在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标准明确合理;是否按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有考核奖惩记录;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均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动态监控人员等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针对性培训的记录;
4.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聘用考核程序符合驾驶员管理制度要求,录用驾驶员时是否审核了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对驾驶员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有审核记录;是否建立并落实驾驶员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
5.
动态监控。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动态监控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处置率是否达到90%以上;动态监控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知掌握情况,是否熟悉监控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是否能熟练完成实时监控、指令下发、轨迹回放、统计分析等操作。
6.
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形成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应急管理。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切合实际)和应急演练计划,按规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有演练记录;
8.
安全专项经费。是否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及财务凭证,能够证明其本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9.
合规运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长期三超一疲劳、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等突出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标准明确合理,签订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作运单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公示,有考核奖惩记录。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均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聘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运单制作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的岗前培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材料;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每季度至少培训一次,培训时长不小于3学时,有相应培训证明材料;是否对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驾驶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有相应培训记录和处理记录;
4.
车辆、设施、设备。一车一档建立情况;车辆是否按期年审、是否按规定年限(10年)或行驶里程(40万公里)进行报废、每次运输任务是否均规范填写危险货物纸质运单或者电子运单,并随车携带有效运单;车辆和罐体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或者拼装等行为;车辆是否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按照JT/T617.7等相关要求为车辆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且均能正常使用,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要求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
从业人员管理。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均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是否存在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失效、伪造、变造等情况;
6.
动态监控。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动态监控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处置率是否达到90%以上;动态监控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知掌握情况,是否熟悉监控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是否能熟练完成实时监控、指令下发、轨迹回放、统计分析等操作。
7.
应急管理。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有相应的书面评审纪要),并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是否制定建立并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8.
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形成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
安全专项经费。是否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及财务凭证,能够证明其本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
10.
合规运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长期三超一疲劳、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等突出违法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标准明确合理,签订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驾驶人员;是否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公示,有考核奖惩记录。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专门文件明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均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材料;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有相应培训证明材料;是否对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驾驶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有相应培训记录和处理记录;
4.
车辆、设施、设备。一车一档建立情况;车辆是否按期年审;动态监控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5.
动态监控。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动态监控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处置率是否达到90%以上;动态监控人员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知掌握情况,是否熟悉监控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是否能熟练完成实时监控、指令下发、轨迹回放、统计分析等操作。
6.
应急管理。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有相应的书面评审纪要),并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是否制定建立并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7.
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形成了安全生产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
安全专项经费。是否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及财务凭证,能够证明其本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
9.
合规运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长期三超一疲劳、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等突出违法行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 城市客运经营者 1.运营安全。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督促驾驶员、乘务员等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是否在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
运营服务。是否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是否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是否在首末站和中途站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张贴投诉电话;是否发生拒载、故意绕道、甩客等经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行为举止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应急保障。是否按要求完成十二师交通运输局指令性运输任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1.经营备案
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汽车维修等字样,并在有效期内;是否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严格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
维修经营
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存在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且《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符合统一式样要求;是否向托修方出具规定的维修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
3.
质量管理
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否完成兵团汽车维修企业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4.
污染防治
是否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废油处理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1.经营备案。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汽车租赁或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否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2.
车辆管理。是否办理车辆备案;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是否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是否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付车辆点验手续完备,有交接记录和双方签字的车辆交接单;是否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其他险种;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包括车辆牌证、技术状况、租赁情况、违章处理等资料)。
3.
租赁合同管理。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经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是否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是否依托运营管理系统或线上聚合平台,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
4.
承租人身份查验。是否按照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是否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5.
服务投诉制度。是否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监督电话(企业),并指定人员受理投诉,按规定时限办理、反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 1.经营备案
是否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证明(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并在有效期内;经营项目、教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培训内容以及各项制度等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有关要求。
2.
教练员管理
是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是否聘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是否建立教练员档案(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情况、参加岗前培训和再教育情况、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等)。
3.
经营管理
教学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审验等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是否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是否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是否存在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是否建立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等。
第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熊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