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3 12:19
作者:解冰茜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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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十二师教育局作出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教育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自收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向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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