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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范围
教育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未另行规定,通常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执行,即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二、听证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部分情形下为5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组织时限:兵团八师教育局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要求
(一)书面通知
听证举行前7日,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信息、回避权利及准备证据等事项;
主持人回避:主持人需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辩论与笔录
听证应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需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行政许可听证标准
若实施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如办学许可、招生名额调整等),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告知义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期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组织时限:教育局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且需提前7日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三、学生申诉处理听证标准
针对学生因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兵团八师教育局或学校应参照《教育法》及自治区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听证权利;
听证范围: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决定,学生有权申请听证;
程序要求: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隐私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可提出证据并质证,听证笔录作为申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孙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