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科学技术局执法事项清单
第十二师科学技术局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初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一、 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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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531日审议通过,自19997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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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