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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办发〔2024〕26号
关于印发《第十二师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第十二师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二师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第十二师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师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引领十二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1.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到期复审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由规模以下发展为规模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疆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师域内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服务机构每培育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
2.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专利奖、兵团优秀发明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机构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师市监局,责任单位:师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推动师属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推行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六加、两减、两保障”(即:政策加力、改革加快、奖励加分、利润加回、激励加码、投入加大,“两金”减出、容错减压,工资保供、待遇保障),对承担兵、师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和核定工资总额挂钩指标时,对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予以统筹考虑,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投入和期间费用视同利润全额加回并可适当提高(最高150%)。〔牵头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师党委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局〕
4.支持师属国有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研发方向、设立研究项目、科研经费投入、人员评聘、收入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以成果转化产业化为核心功能的运营公司,培育新型研发机构自我造血、自我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师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
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数据为依据〕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50(含)—200万元、200(含)—500万元、500(含)—2000万元、2000(含)—5000万元、5000(含)—10000万元和10000万元以上六档,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统计局、市监局〕
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探索实施科研项目“揭榜挂帅”和经费使用“包干制”,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重点领域,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项目获得立项的予以财政资助。列入国家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师财政给予立项支持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列入自治区(兵团)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师财政给予立项支持资金的1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承担师本级重大科技项目、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创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在农业、能源、环境、医药健康等领域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支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创新基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自治区(兵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建设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运行经费奖补,并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兵团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师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建设运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分别最高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发改委、工信局〕
8.支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来师单独或联合建设具有独立法人的高水平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高端人才引进等经费25%的比例,分期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兵师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对通过兵团备案、绩效评价合格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党委组织部、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
9.支持双创载体发展壮大。鼓励建立中国—中亚等区域创业创新创客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通过认定备案且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自治区(兵团)、师级双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扶持。〔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人社局、发改委〕
10.支持科研院所、企业与中亚等周边国家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的面向域外技术转移和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的,最高给予活动总经费30%的补贴,每家单位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万。〔牵头单位:师科技局、商务局,责任单位:师发改委、工信局〕
11.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兵团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奖补3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兵团、师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发展奖补支持。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对新设立的名师、名医等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师人社局,责任单位:师党委组织部、科技局、教育局、卫健委〕
四、支持科研成果转化
12.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允许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力度,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通过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奖励分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教育局、农科所〕
1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引进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师落地转化的,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有多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当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师科技局,责任单位:师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农科所、教育局〕
1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信贷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最多可享受三年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师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师科技局、工信局〕
五、附则
15.本政策适用于十二师范围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十二师科技创新作出贡献的师域外单位可参照执行。对引进和建设高水平科研机构、高能级创新平台可一事一议。
16.本政策由十二师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