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兵团办公厅《兵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7〕4号)、兵团科技特派员团场、企业科技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兵团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兵科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第十二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十二师科技局按一定程序选派或选聘,在团场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先进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产业化基地和示范区建设、科技服务和创办领办科技型经济组织等的科技型人才。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二师优势特色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需求,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政策引导为保障、项目和平台为依托,促进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科技要素向兵团团场、企业聚集,构建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加速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团场、企业经济发展,带动职工创业兴业、多元增收,提高屯垦戍边能力。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 结合十二师实际,跟踪研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成功经验和最新动态,从战略高度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对策措施,为我师产业发展提供建设性方案;

(二) 精准对接区域发展需求,开展新技术示范推广和科技服务,指导或参与我师重点产业关键项目的研发攻关,加强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和集成示范,通过龙头带动、品牌带动和技术带动,辐射团场、周边县乡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 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深入团场、企业等一线走访调研等方式,帮助团场、企业挖掘科技创新潜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当地特色优势;

(四) 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围绕十二师高端装备制造业、信息服务及安防产业、食品医药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商贸物流产业、文化旅游与大健康产业“七大支柱产业”,实现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技术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为助推兵团团场、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

(五) 带头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投身优势特色产业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动产业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章  选派(聘)与认定

第五条 选派(聘)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 在相关产业有较深理论造诣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

(三) 在相关产业龙头企业或研发平台任职,具有某些方面的成功实践;

(四) 对全师产业发展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在相关产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聘采取推荐选聘的办法,由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聘、联络、接待等管理服务工作。由石河子大学、农业科学研究所等合作单位按基本条件推荐人选,报名和推荐的人选应提供详细的应聘材料。师科技局召开评审会进行甄别、筛选,提出聘任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选派(聘)程序:

(一) 征集需求。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开展需求调查,征集科技特派员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选派(聘)的原则,紧密围绕兵团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等发展需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由合作单位选派(聘)相应专家担任科技特派员。

(三) 签订意向。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组织供需双方进行需求信息交流,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签订合作意向书和聘用协议。

第八条 认定。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授予“兵团第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称号并颁发聘书,报兵团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补聘科技特派员。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来自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型企业家以及有在跨国公司、大型上市公司高管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同时,鼓励有基层创业意愿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农技推广单位及企业的科技人员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开展创业与服务;鼓励有一技之长、科技带动能力较强的大学生、返乡农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创业者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参与基层创业;鼓励普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科研、服务与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与团场、企业长期定点结对,深化科技创新创业,持续为团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并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  考核保障

第十二条   兵团第十二师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兵团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围绕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内容、责任目标、服务成效,采取个人述职、评议、实地考察、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对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方案,由师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考核结果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反馈,对工作中考核优秀、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特派员申请的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 聘任期间,切实履行责任与义务的科技特派员,每年可享受一定补助(包含必要的交通、差旅、资料印刷、图书资料购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由师科技局申报,经师政府批准后发放至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下发相应补助。所需资金在“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报销标准:

一、出差自驾车辆报销标准

经申请同意,自驾车出差者可报销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报销标准如下:

1. 过路费、停车费报销原则:凭出差期间过路费、停车费凭据实报实销;

2. 燃油费报销原则:

(1) 燃油费补助

汽油价格以当日市价为准,按导航地图两地间的距离来计算自驾车公里数。

(2) 油耗标准

汽车排量

油耗标准

1.3以下(含1.3)

8升/百公里

1.3-2.0

10升/百公里

2.0以上(含2.0)

12升/百公里

注:1.8T相当于2.0以上

即:燃油费补助=往返里程数 × 油耗标准 × 当日油价

3)自驾车出差人员须填报自驾车里程明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财务报销。

二、交通差旅报销标准

其他细节同十二师交通差旅办法。

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三、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报销。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第十二师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