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十二师民宗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 责任事项
主体
1 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协助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本地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十二师民宗局 1.检查阶段: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2.处置决定阶段: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