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水利局行政执法流程和程序

一、行政许可流程

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途径为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二)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申请事项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实地踏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审查、实地踏勘,并反馈审查、踏勘意见。

2.通过技术审查的,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报批资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告知申请人重新修改。

(四)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

二、行政处罚

1.立案: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及根据下达的缴费通知书缴费时间要求等,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

1.催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要求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到期未采取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告书。

2.听取陈述申辩:在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规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代履行决定书。

4.送达:应将代履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事后监管: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督查。

四、行政征收

1.受理申报:建设项目业主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机关报送征占地面积。

2.审核:收费机关对建设项目业主报送的征占地面进行核实,按相应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

4.事后监管: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送达缴费义务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