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本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具体职责

(一)本级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师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师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师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和兵团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师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兵团和师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师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师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网格化监督管理,监督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师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兵团和师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师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师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师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师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师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2.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受委托组织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师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在全师范围内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包括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具体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拟定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受师生态环境局委托,依法对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承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生态及其他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5.负责辖区内“12369”信访投诉平台日常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环境信访的现场和调查处理。承担上级批转的生态环境案件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

6.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拟定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安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9.完成师生态环境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执法机构

(一)本级:局综合科

(二)受委托组织:支队综合科(法制科)、第一大队、第二大队、第三大队

四、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一)本级:局综合科负责全师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工作。

(二)受委托组织:支队综合科(法制科)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第一大队负责在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及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第二大队负责在104团、西山农牧场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及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第三大队。负贵在221团、222团、常州街片区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及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责任编辑:十二师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