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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项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检查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十二师申请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投诉电话:0991-5270750(局综合科);0991-3930220(支队综合科(法制科))
六、办公时间
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时间: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七、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十二师市民中心东侧四楼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责任编辑:十二师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