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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委托执法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三、职责分工
1.拟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3.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4.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7.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8.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9.负责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10.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11.承担团场公立医院“师办师管”卫生行政管理职能;
12.指导师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13.完成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依据
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职责。
五、管辖范围
卫生健康领域
六、执法区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七、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创业路1号(十二师卫健委)
八、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及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举报方式: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现场举报;
收件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创业路1号(十二师卫健委);
联系电话:0991-3781296;
电子邮箱:seswsjd@163.com。
责任编辑: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