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二师卫医罚〔2025〕2号

当事人:张某某。

身份证号:6532***********063。

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冻瓦路***。

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四道岔飞晟·依山郡二期***。

案件简述:2025年2月24日,十二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乌天检行意2025〔19号〕)、《不起诉决定书》(乌天检不诉2025〔19号〕)及刻有张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卷宗(文书、证据材料)的光盘,移送材料称张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建议我单位对张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张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于2023年4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四道岔飞晟·依山郡二期****室为其微信好友刘某注射了保妥适肉毒素,并通过微信转账收了1600元,其行为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1.询问笔录(张某某)1份;2. 《检察建议书》(乌天检行意2025〔19号〕)1份;3. 《不起诉决定书》(乌天检不诉2025〔19号〕)1份;4. 刻有张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卷宗(文书、证据材料)的光盘1份;5.医师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截图1份。

处罚依据: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医师行医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后果为【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下的且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令张某某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师卫医罚〔2025〕2号下载链接https://www.12s.gov.cn/wcm.files/upload/CMSses/202505/2025051804070185670.pdf

责任编辑: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