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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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1、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