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无障碍
关怀版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十二师
纪检监察
网站首页
走进十二师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正文
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20 12:39 作者:卫健委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5-11-20 12:39
作者:卫健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标准适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
责任编辑:卫健委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