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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监督检查 | 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定点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等 | 十二师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