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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项
参照《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二、实施对象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理机构
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和行政复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1.电话:0991-3837831
2.时间: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十二师市民中心西侧31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科。
责任编辑:十二师住建局(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