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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东明: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案件过程中,通过邮寄、上门、电话等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有效联系,其他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案涉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公告送达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冯东明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1. 加处罚款决定书: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3号;
2. 加处罚款决定书: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4号;上述文书全文详见附件。
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冯东明若对两份加处罚款文书所载内容存在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加处罚款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一并追缴本金、加处罚款及相关执行费用。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 电话:0991-3972987
附件:1.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处罚款决定书 (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3号);
2.冯东明加处罚款决定书 (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4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城市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附件:1.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处罚款决定书 (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3号); 2.冯东明加处罚款决定书 (十二师城加决字〔2026〕第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