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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执法流程和执法程序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流程和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报告
实施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决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解除强制决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立即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
责任编辑:唐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