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科技管理部门,师党委科技委员会成员单位综合科、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师直属国有企业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师建设三年行动落地见效,构建多元化科技计划体系,引导辖区市场主体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十二师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第十二师无资助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师科技局
2026年8月21日
第十二师无资助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多元化科技计划体系,引导师辖区各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根据《第十二师加快推进科技强师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等文件工作部署,结合我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补齐产业链短板、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研发项目,进一步规范引导企业开展研发项目,加强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服务指导,加速推进企业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为壮大和培育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提供科技支撑。
二、项目定位
无资助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自主研发、经师科技部门立项,不安排师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全部研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科技项目。项目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以是否签订项目任务书划分两类,管理效力、体系归属统一规定如下:
签订项目任务书类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自愿与师科技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按师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正式纳入师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视同师级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效力与资助项目等同。实施过程需开展中期检查、到期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官方验收意见。
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类项目仅作为指导性立项项目,不纳入师科技计划体系,由企业自主组织研发与内部验收;师科技部门仅提供政策、业务指导,不出具正式验收意见,不享受师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认定效力。
项目整体按照“立项不拨款、投入全自筹、过程强指导、成果有认定、效力同资助”模式实施,遵循自主自愿、聚焦产业、规范高效的工作原则,合理设置申报门槛,强化立项项目任务约束与成果产出管理。
三、工作机制
(一)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政策、年度申报指南与立项计划,明确产业支持重点与申报要求。师科技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立项批复等全流程管理。
(二)各团场、师机关单位、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相关部门作为项目推荐与日常管理主体,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内项目申报的政策宣传、组织动员与材料初审,核实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真实性。协助师科技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包括跟踪项目进度、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立项通知书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研发任务,确保研发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归集并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根据师科技部门的指导,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以及项目成果的登记、统计与推广应用。
四、申报要求和工作流程
(一)申报要求
1.支持在十二师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开展科技研发需求,具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能力的企业。企业上年度整体研发投入累计30万元以上(企业会计报表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用”科目金额)。医疗机构、技术推广单位等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实施项目的,可参照本方案实行。
2.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研发能力、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对研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已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或专项账。
3.企业研发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师产业体系布局,有明确的技术经济目标、考核指标和市场应用前景,单个申报项目自筹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万元。
4.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或者引进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背景或研发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每年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核心成员每年投入时间不少于4个月。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牵头申报1个师级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的、合同到期(含申请延期)而未验收的,不得新申报项目。
5.项目研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个自主研发项目纳入师级引导性科技项目。
6.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重复纳入引导性科技计划。
(二)工作流程
1.通知发布。师科技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受理时间。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2次,具体时间以师科技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2.自主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十二师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平台(http://222.82.223.197:8060)填写申报书,按照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3.审核推荐。各团场、师机关单位、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相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真实性、研发能力匹配度,出具推荐意见。
4.形式审查。师科技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完整性、格式规范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5.专家评审。师科技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从技术创新性、目标合理性、市场前景、团队能力、经费预算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6.项目立项。师科技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师产业发展重点,梳理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提交师科技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7.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或科技计划项目系统等途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立项通知书。
8.任务书签订。立项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愿原则,与师科技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成果归属等事项。
五、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按照师科技项目管理要求,接受中期检查、验收,必要的需开展专项审计。未签订任务书,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承担单位结合立项评审专家意见确定创新研发目标,并自主组织实施。
(二)经费管理。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研发经费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三)项目变更。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项目负责人、关键指标调整和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完成的重大事项须向推荐单位及师科技部门报告。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延期管理并向推荐单位、师科技部门提交延期报告。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做好项目重大事项报备。
(四)项目验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整理形成验收材料。验收以会议方式验收,验收管理参照师科技项目验收要求执行,验收合格后出具正式验收意见,视同师级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效力完全等同。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师科技部门撤销项目。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作为指导性项目,验收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师科技部门及推荐单位主要做好指导服务,不出具验收意见,不纳入师科技计划体系。
(五)科研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研发投入、项目成果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虚构研发数据、伪造材料、虚报经费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撤销项目立项资格或撤销已立项项目,3年内不得申报本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师科研诚信记录。
(六)其他要求。本实施方案关于项目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师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第十二师无资助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