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为公开发布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师市处置能力,收到师市需要兵团处置请求的,或者跨师市、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方的,需要兵团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兵团党委、兵团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兵团党委、兵团领导下,各师市及兵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地方的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师市为主,兵团有关部门与师市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兵团党委、兵团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兵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兵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兵团党委、兵团领导下,设立兵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专项指挥部”),兵团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兵团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师市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兵团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  兵团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兵团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兵团专项指挥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兵团专项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兵团专项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兵团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兵团专项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分析、报送、传达、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兵团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兵团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兵团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兵团专项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兵团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兵团专项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宣传信息、治安交通、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应急保障、善后处置、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2)。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调整。

2.1.5  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兵团专项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工作指导组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事发地师市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  师市组织指挥机构

各师市可参照兵团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兵团和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团镇(街道)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2  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团镇(街道)报告。

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团镇(街道)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预警信息,立即报告师市党政并通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并采取应对措施。团镇(街道)、师市无力处置或认为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兵团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当可能影响毗邻地方辖区时,应及时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3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4  预警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兵团、师市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事件变化情况,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通过信息化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媒体、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灵活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准备。

(3)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转移疏散可能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时,可采取停工、停产、停课以及其他防范、保护性措施。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7)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回应社会关切。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兵团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2.6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报告主体及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团镇(街道)和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事发地团镇(街道)、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党政和党委宣传部门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者书面上报至兵团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兵团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兵团办公厅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团镇(街道)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含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续报中要进一步明确事故最新发展、变化,应对处置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是否需要增加救援力量,上级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等。

4.2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应对准备。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响应分级与程序

兵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兵团党委、兵团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兵团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兵团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以事发地党政响应为主,由事发地师市或团镇(街道)启动本层级响应,兵团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确需兵团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由兵团级事故处置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兵团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兵团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报告兵团党委、兵团有关领导,通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督促兵团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领导和兵团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事发地师市提出事故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5)按照兵团专项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7)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救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4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4.4.1  事发地师市、团镇(街道)先期处置

事发地师市、团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协调支援,依法发布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兵团层面应急处置

兵团启动应急响应后,兵团专项指挥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对事发地师市、团镇(街道)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挥兵团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家相关部委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邻近地方政府。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给予支援。

(4)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兵团党委、兵团,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6)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师市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师市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当兵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事故先期处置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向兵团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原现场指挥部人员编入兵团现场指挥部,继续开展工作。

兵团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采取下列工作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6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师市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兵团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7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兵团专项指挥部或者兵团党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置主责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师市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兵团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报道。

4.8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搜救完毕,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兵团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师市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职工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专项指挥部。

5.3  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挥机构在开始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同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和留存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应急处置结束后,档案工作责任部门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登记造册、编号,并移交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兵团、师市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兵团、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兵团、师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装备保障

兵团、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建立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调用制度,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或重点企业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  技术支持保障

兵团、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究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地方通信管理部门和基础电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保证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6.8  气象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9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事发地电力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电力供应保障。

6.10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师市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团镇(街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兵团、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团镇(街道)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7.2  预案演练

兵团、师市及兵师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团镇(街道)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本辖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兵团、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实施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或安全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兵团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兵团审批。各师市按程序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部门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0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7〕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兵团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3.兵团生产安全事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5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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