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二师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兵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聚焦十二师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做优做强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通过学习借鉴山东青州、海南东方市、新疆克拉玛依和内蒙乌兰察布市在设施农业产权登记保护方面的工作实践,结合兵团在国有经营性设施农业用地方面的政策管理规定和各团场在国有设施农业用地租赁经营的实践经验。通过调研了解,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资金,投资建设现代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后,缺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急需盘活设施农业产权,畅通抵押融资渠道,为维护设施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推动产业振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第十二师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师办发〔202624),冀望打通现设施农业生产设施的抵押融资渠道,助力十二师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设施农业生产设施理论上应具有高抵押贷款价值,但在实践中发现,设施农业所有权人难以获取设施农业产权抵押贷款,主要是不能办理所有权证,不被住建部门认定为合规建筑物,后续抵押融资业务无法启动。通过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将确权登记颁证作为一项惠民举措,积极研究试验,打通融资难点堵点,扩展农牧业抵押融资途径和通道。

三、主要内容

《第十二师现代高效设施农业产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抵押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明确了设施农业的抵押条件、不设定抵押的要件等;

第三部分为抵押登记明确了产权人的抵押登记事项

第四部分为贷款管理,明确了贷款人的贷款管理事项

第五部分为资产评估和处置,明确了抵押物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事项。

第六部分是风险防范和协同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风险协同管理机制。

第七部分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

四、解读主体和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综合科

联系方式:09913663132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第十二师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编辑: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