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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为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服务广大参保人员,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兵医保中心〔2024〕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师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方案(试行)>的通知》(师医保发〔2025〕1号),结合十二师实际,现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请和受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准入范围
根据第十二师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方案,拟于头屯河农场片区、三坪农场片区、常州街管委会片区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1家。
(二)准入原则
1.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
2.多方评估、择优确定。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源配置。
(三)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财务、统计信息管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等制度,有医疗“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有相应台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二、准入评估流程
(一)资料申报时限及地点
受理时间: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3日(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受理地址:第十二师市民中心一楼E区29号窗口(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
咨询电话:0991-3700175
(二)受理审核
本次准入工作从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师医保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
(三)实地评估
师医保局牵头组织实地评估,师医保中心负责执行,评估小组由医保局、医保中心、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人员涵盖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
实地评估后,师医保中心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书。
三、申报材料
经过自查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师医保中心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申报材料装订(A4尺寸)成册,按照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有目录页,内容清晰。申报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实地评估时查看原件);
3.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实地评估时查看原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依照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二)申请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考察评估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附件:医疗机构申请资料
第十二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第十二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