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兵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地团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团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应急管理局对全师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团场、派出机构及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

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师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完善消防体制机制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属地团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消防宣传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

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

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团级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党委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科学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

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密集等场所推广

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健全基层消防治理体系。

(六)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消除。

(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火灾处置演练。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区(连队)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消防宣传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明确专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积极建立志愿消防队,做好初期火灾扑救。

(四)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 派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属地团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属地团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

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

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机关幼儿园及本系统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做好隐患自查自改,消防安全教育宣传等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属地团场按照主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团场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婚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

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六)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七)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物流企业、汽修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体育馆、文体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十一)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闻办、文明办)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全力支持应急管理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科技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

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负责指导、监督科技类校外培

训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

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五)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全管理。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七)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旅店业、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店业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九小场所日常隐患排查整治。

(八)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九)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台办、侨办)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

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

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

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

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互联网技术

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

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

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属地团场、派出机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同志,为该区域及行业管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防

安全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属地团场、派出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配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相关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

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六条 属地团场、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师级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兵团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

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

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应急管理

局确定。

第三十条 九小场所是指小商铺、小饭店、小旅馆、小歌舞游艺游乐场所、小休闲场所、小网吧、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十二师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