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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机关各部门,各团场财政局(所)、经发办,各派出机构财务、科技管理部门,师直属国有企业财务、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师“科技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第十二师党委常委会2025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师“科技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依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以及《第十二师党委办公室 第十二师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师创建兵团科技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2025-2027)˃的通知》(师党办发〔2024〕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是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遵循市场化原则,借助“政府+银行+担保”合作模式,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用途
第四条 “科技贷”贷款对象为在第十二师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须契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科技发展规划,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兵团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依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等。
第五条 “科技贷”主要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创新环境(人才、基地)建设及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投入。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与企业科技创新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贷款额度综合企业实际需求、经营状况、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单户企业最高不超500万元,由银行、担保公司依企业尽调评定。
第三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科技贷”贷款期限依企业贷款用途与还款能力而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科技创新突破致周期延长需超期贷款,应提前3个月向第十二师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由第十二师科技局会同第十二师财政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审批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八条 “科技贷”贷款利率一般不高于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上浮不超过30%,由经办银行依企业资质协商确定,且原则上不得再收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第十二师财政对符合政策的“科技贷”按实际发生利息的30%给予贷款贴息,续贷、展期不贴息。补贴资金列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 “科技贷”贷款贴息采用“后补助”方式,每年发放补贴一次。享受“科技贷”的企业,贷款满一年后向第十二师科技局、财政局申请贴息,提交《科技贷贷款贴息申请表》、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至企业,单个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第十二师科技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科技贷”贷款贴息补助。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需求企业可通过“十二师金融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线上申请融资(在公众号“我要融资”模块选“科技贷”),按要求提供贷款申请书、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或独立开展调查评估,并履行内部审查程序,经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同意,在取得担保通知书后授予企业贷款额度、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接到承办银行贷款需求通知后,会同承办银行或同步独立开展尽职调查。承办银行侧重企业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核查;担保公司侧重企业资产抵押状况、反担保可行性评估。内部评审通过后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向银行提交担保意向书或担保通知书,收取担保费并承担担保义务。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科技贷”实行专户管理,依规监管贷款资金用途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相关单位部门。贷款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按时足额付息还本,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建立“科技贷”管理台账,按季度汇总整理贷款发放资料,经第十二师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担保费补贴纳入次年财政科技专项预算予以支持。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十六条 第十二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需增信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依科学风险评估体系,考量企业研发、市场、财务等状况筛选,与银行共担风险助其获贷。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按不高于贷款额度的1%收取担保费,贷款逾期时,依本办法用“科技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代偿后,担保公司应在追偿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第十二师财政局提交资金入账证明,经审核后入账补充基金。第十二师财政按上年“科技贷”担保发生额的1%,在师本级科技预算中予以资金安排,用于担保公司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第十二师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科技贷”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贷款损失补偿。基金初始规模1000万元,委托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单独管理。基金补偿损失后,由师财政在次年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补足。
“科技贷”贷款余额总额与基金余额挂钩,原则上贷款余额总额不应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贷款余额达到倍数时,担保公司应停止提供担保服务,停止担保后新增的科技创新类贷款不计入本办法支持范畴。当贷款余额回落至基金余额4倍以下,经第十二师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评估风险可控后,担保公司在提交恢复申请15个工作日内可重启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自行承担,本金损失由政府、承办银行、担保公司按比例分担,银行担20%,担保公司担80%。
担保公司汇总企业代偿情况,每年向第十二师财政局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审核后由“科技贷”风险基金补贴。对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并提供风险补偿的“科技贷”业务,对担保公司补贴标准为贷款本金损失的40%;不提供风险补偿的,补贴标准为贷款本金损失的60%。
第二十条 “科技贷”逾期后,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依照合同和法规进行代偿。代偿后会同银行追偿,追回资金按风险比例分配给银行、担保公司和“科技贷”风险基金。经全力追偿仍无法追回的代偿,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无责损失认定标准的,由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审定后从“科技贷”风险基金核销;不符合的,由担保公司承担损失并依规追责。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强化贷前、贷后风险管理,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减少可能的损失。贷款银行年度“科技贷”代偿率(年度代偿总额/年度贷款发放总额)达到10%时,应暂停新增“科技贷”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第十二师财政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代偿率超过25%时,终止该承办银行承办资格。
第六章 参与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第十二师财政局推进“科技贷”职责:在师本级科技预算内安排“科技贷”财政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资金流向;牵头确定“科技贷”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构建信息沟通与协同管理机制;联合第十二师科技局制定并细化“科技贷”政策实施办法与细则,保障政策科学合理、落地可行;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流程,选定承办银行,参与代偿损失核销认定等关键决策环节。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二师科技局推进“科技贷”职责:牵头政策的策划、解读与宣传推广,提升政策知晓度;精准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搭建企业信息库,提供科技创新积分数据,助力银行精准评估企业融资条件与额度,推动积分与银行风控体系对接;定期开展科技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依据反馈优化政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职责。承办“科技贷”银行由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从辖区内合作银行择优选择,原则上不超过5家,选定银行与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担保公司签承办协议。承办银行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做好产品设计,提供高效便捷的贷款服务;强化风险管控与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密切同相关部门、机构配合,积极推进“科技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职责。由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科技贷”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担保服务,加强与承办银行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企业的辅导指导,依法依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管好用好“科技贷”风险基金,做好代偿及追偿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不定期通过案卷抽查、人员访谈、实地调研等形式对业务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承办银行运行期内的贷款发放、代偿及损失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办银行存在违规授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监管义务致使贷款资金挪用损失扩大等问题,应通知新疆银保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返还违规求偿资金。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承办资格,依法追偿其违规造成的担保公司和风险基金的损失,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整改期间,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协调其他银行应急承接业务,保障企业融资。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存在违规担保、弄虚作假、担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监管义务致使担保代偿资金损失扩大等问题,由师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偿其违规造成的风险基金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公司科技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公司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担保公司、承办银行依据本办法签订四方合作协议,对承办银行贷款规模、贷款回收率、企业满意度,担保公司担保代偿率、追偿成功率等具体指标进行约定,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每年末组织“科技贷”综合绩效评估,次年一季度内完成分析应用,制定政策调整、机构合作优化方案并公示,要求限期改进存在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需担保增信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业务,无需担保增信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第十二师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