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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师直属国有企业:
《第十二师“商贸贷”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第十二师行政常务会2026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师“商贸贷”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用足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工具,助力巩固师“商贸物流枢纽”地位,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商贸贷”是指有关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根据师财政局、商务局推送的十二师辖内商贸经营主体“白名单”,向符合条件的名单内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商贸贷”通过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财政贴息等政策,有效降低商贸行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为区域商贸物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章 产品基本规定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二师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持续稳定经营的商贸业经营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通过各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生产经营正常;
(三)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商贸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
1.零售批发、仓储物流、餐饮和其他小微商贸企业等;
2.经师财政局、商务局认定的其他符合产业政策、带动就业明显的小微企业项目;
3.在师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进出口贸易型企业,且符合税务机关认定的一类、二类等具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
4.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个人消费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五条 贷款金额与担保
(一)贷款金额。结合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用途需求合理确定,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二)融资担保。需要担保的项目,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0.5%。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与用途。
(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从事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为其办理1次贷款展期。
(二)贷款用途。支持商贸类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或临时性经营支出等;支持因出口退税所形成的资金缺口,用于支付原材料、货款等日常经营性支出,还款来源为退税资金的专项贷款。
第七条 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实际执行,上浮最高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商贸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政府形成白名单→金融机构审核放款并申请再贷款→政府补贴。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政府形成白名单。
有贷款需求的经营主体,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团场、经开区、常州街管委会或相关国企提出申请,团场、经开区、常州街管委会或相关国企将《“商贸贷”用户推荐汇总表》报师财政局,师财政局会同师商务局形成白名单(《“商贸贷”经营主体推荐汇总表》)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推荐。
(二)金融机构审核放款,并申请再贷款。
金融机构根据白名单,按照制度规定开展贷款受理、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约定还款方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需担保的,担保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金融机构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资金支付凭证,并将异常交易报备至师财政局备案,师财政局指导金融机构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支持工具。
(三)政府补贴。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商贸贷”客户还本付息后,通过承贷金融机构向十二师财政局申请贴息,年贴息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对期限不足1年或提前还款的贷款,应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贴息金额,对于违规使用贷款或贷款出现展期、逾期等情况,不予贴息。承贷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向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并填报《“商贸贷”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提交师财政局审核。师财政局、师商务局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贴息对象及贴息资金额度,填制《“商贸贷”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4),提报各自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盖章。
第九条 发放。师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师商务局。师商务局在收到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付给贴息对象,并将签章后的《汇总表》反馈师财政局。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师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商贸贷”推进实施工作,统筹团场、经开区、常州街管委会、相关国企,强化政策宣传,尽快摸清信用户和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白名单”,为“商贸贷”业务推进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协作配合。各团场、经开区、常州街管委会、有关国企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贷款用户的统计、报送工作。会同师财政局、商务局和各金融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共同研究业务推进措施,明确推进重点、区域、模式,精准锁定市场、找准客群、选好产业,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资金引导。师财政局、商务局有权对贴息资金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存在贷款资金挪用等违规情形的,无论贷款是否出现展期、逾期,均不贴息;已发放的贴息资金应予追回,并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优化融资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依据客户不同经营周期,科学安排贷款期限,做好贷款申请、贷后监管、协助用户申请贷款贴息等工作。要积极开发针对具有出口退税业务企业的信保类、代垫退税款等线上线下创新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加强风险防范。各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强化风控能力,落实全流程工作要求,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贷款用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涉及具体贷款流程的未尽事宜,按照各金融机构各自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 1.“商贸贷”用户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