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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常州街片区管委会,师各有关单位,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因上游供气价格变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 号)要求,我师天然气销售价格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参照乌鲁木齐市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根据《兵团第十二师兵地价格联动联调工作机制》,经师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联动调整十二师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十二师一〇四团、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牧场、常州街片区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二二一团、二二二团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参照属地吐鲁番、阜康市政策执行。
二、联动调整标准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十二师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仍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基础气价调整为1.63元/立方米,第二、三阶梯价格分别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2、1.5倍调整为1.96元/立方米、2.4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属于“煤改气”范围的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居民用气第一阶梯基础气价执行。
(二)调整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后,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三)调整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工业用气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2.50元/立方米),实际销售价格由供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执行时间
集中供热、工业用气销售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十二师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